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(2013)仁寿民初字第514号吴*与中遂南方建设**成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被执行人中遂南方建**限公司、中遂南方建设**成都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,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中遂南方建**限公司、中遂南方建设**成都分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吴*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,并负担诉讼费4750元的义务中,只履行了19921.53元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本院(2013)仁寿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,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