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(2015)仁寿民初字第1736号刘**与谭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拟处置的财产在协商处理消防安全设施中,暂无变现的条件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谭**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**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,并负担诉讼费9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本院(2015)仁寿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,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