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(2015)仁寿民初字第1155号吕**与许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因被执行人许*暂无财产可供执行,申请执行人吕**同意延期执行,该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许*给付吕**借款1900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本院(2015)仁寿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消失后,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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