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(2015)眉民终字第619号吴**与四川省**有限公司、周**、朱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被执行**有限公司已按生效判决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486250元、执行费5150元和诉讼费3200元的义务。本案执行完毕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眉山**民法院(2015)眉民终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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