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(2015)仁寿民初字第2603号唐**与周**、朱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当事人自行协商转让了被执行人在四川省**有限公司的股权后,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偿还借款的义务。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450元,执行到位标的额为48100元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本院(2015)仁寿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,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