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(2014)仁寿民初字第2115号郑**与欧**、王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查明本院在一审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王**的住房,待处理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欧**、王**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,并负担诉讼费3155元的义务未履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本院(2014)仁寿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,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。
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