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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*与谢**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郑*与被告谢**、朱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胡**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郑*、被告谢**、朱**均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郑**称,2014年6月5日,被告谢**和朱**一起向原告借款230000元用于做生意办石场,二人向原告出具《借条》一份,上载明:u0026amp;ldquo;今借到郑*现金大写(贰拾叁万元整),小写:230000元,还款日期一年,付利叁个月付利息贰万零柒佰元整,小写:20700元。借款人:谢**、朱**,借款日期:2014年6月5号。u0026amp;rdquo;后借款到期后,二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,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,为维护其合法权益,现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30000元及利息(利息自2015年6月6日起按中**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)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谢**、朱**辩称,借款属实,利息付至了2015年6月5日,但我现在没钱还不起,只能制定一个还款计划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被告谢**与朱**系夫妻关系,2014年6月5日,被告谢**和朱**一起向原告借款230000元用于做生意办石场,二人向原告出具《借条》一份,上载明:u0026amp;ldquo;今借到郑*现金大写(贰拾叁万元整),小写:230000元,还款日期一年,付利叁个月付利息贰万零柒佰元整,小写:20700元。借款人:谢**、朱**,借款日期:2014年6月5号u0026amp;rdquo;。被告谢**、朱**均在《借条》上签名、捺印,并按《借条》上约定的利息付至了2015年6月5日。该借款到期后,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,原告遂诉至本院,并提出如上所述的诉讼请求。

上述事实,有原、被告的当庭陈述、原告提供的《借条》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。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3万元后出具《借条》一份,原、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,双方债权、债务关系清楚、明确。该借款已届清偿期限,二被告未及时清偿借款造成纠纷,二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。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3万元的请求,本院予以支持。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从2015年6月6日起按中**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的请求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九十条、第一百零八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第6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被告谢**、朱**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郑*借款本金23万元,并同时支付利息(利息的计算方法为:以本金23万元为基数,从2015年6月6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,以中**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进行计算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,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)。
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本案受理费2375元(已减半),由被告谢**、朱**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四川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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