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姚某某与王某某、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、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630元,免收600元,实际收取30元,由原告姚某某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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