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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某某与卲某某、王某某、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(2)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刘*诉邵某某、王某某、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刘*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,要求对被告邵某某工资予以冻结。现查明,被告卲某某在陕**银行的账户有工资收入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被告刘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条、第一百零二条、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冻结被告卲某某在陕**银行营业部账户账户中的存款100000元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,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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