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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某某与姚某某、张某某、刘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姚某某、张某某、刘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。

预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,实收150元,由原告王某某负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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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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