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**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5元,由原告雷某某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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