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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张*与被告刘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与被告刘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张*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张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462元,减半收取231元,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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