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赵**诉被告樊**、赵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赵**向本院申请撤诉。经本院审查,原告赵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赵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300元,予以免收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
原告石**与被告高**、孟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乔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王**与卜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魏**与被告韩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党向红与被告乔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孙*瑜诉被告黄*、张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王*与被告李**、李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高**与被告闫**、贺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双*与被告刘**、高**和刘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李**与被告张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