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高**与被告闫**、贺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高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300元,减半收取650元,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
原告石**与被告高**、孟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乔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王**与卜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魏**与被告韩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彭**与肖**、叶**、肖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孙*瑜诉被告黄*、张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苏**与被告王**、王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双*与被告刘**、高**和刘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李**与被告张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白**与被告付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