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27元,免于收取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
刘**与陈*、白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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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冯康诉被告高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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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**与王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高*与被告席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申请执行人贾**与被执行人周*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
原告王*与被告席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