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某某起诉的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,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800元,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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