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*与被告杨*、王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张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50元,减半收取275元,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
原告张**诉被告高**、孟**、高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党**诉被告高**、孟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张**诉被告高*、孟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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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靖边**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雷**、高如举、罗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