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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靖边**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雷**、高如举、罗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边县**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雷**、高如举、罗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靖边县**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800元,减半收取2900元,由原告靖边**限责任公司负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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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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