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边县**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雷**、高如举、罗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靖边县**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800元,减半收取2900元,由原告靖边**限责任公司负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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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
原告张**诉被告高*、孟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刘**与被告徐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赵**与被告郭**、强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*、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方**与被告白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苗某某、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赵**与被告李*、梁*、张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刘**被告刘*、李*、韩**民间借贷纠纷一上午民事判决书
原告李**诉被告徐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李**被告惠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