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*、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,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25元,减半收取162.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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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
原告王**诉被告张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魏**与被告杨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魏**与被告杨**、沈*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曹**诉被告高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张**诉被告高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高*某、高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、乔某某、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黄**与被告李**、贺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李**与被告贾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郭某某、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