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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*、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*、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,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25元,减半收取162.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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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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