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*诉被告徐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**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李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800元,收取400元,由原告李*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
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高*某、高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、乔某某、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黄**与被告李**、贺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李**与被告贾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郭某某、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李**被告惠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、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郭**与被告曹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张**与被告冯**、牛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刘*与被告贺秉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