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苗某某、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苗某某、赵某某起诉的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苗某某、赵某某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925元,免于收取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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