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被告薛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王**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收取25元由原告王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
原告曹**与被告林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畅**与被告高*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陶**与被告李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郭**与被告闫**、王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李**与被告苗大红、赵**、苗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杜**与被告高*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安*与被告樊**、刘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闫*与被告张*、张*某张*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刘**与被告徐*、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