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*与被告徐*、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刘**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刘**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刘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875元,减半收取937元,由原告刘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
原告陶**与被告李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李**与被告李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杨**与被告陈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刘**与被告王**、贾**、高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申*与被告高小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王*与被告李某某、王*某以及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詹**与被告双进财、郑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边步龙与被告徐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刘*庆诉被告赵*、袁**、王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樊某某与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