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**与被执行人蔡**、王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。在执行的过程中,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蔡**在陕西省横山县定惠渠管理处的工资收入及地方津补贴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(2014)靖法执字第00511号案的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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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
原告米**与被告李**、吴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高*与被告王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杜**与被告王**、张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姜云诉被告马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王**与被告李**、李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宋**与被告赵*、陈**、李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万**与王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焦*诉苗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罗**与被告张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黄永孝诉被告田占强、田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