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焦*诉苗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焦龙诉被告苗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焦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7300,减半收取3650元,由原告焦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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