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*与被告高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**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张**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张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800元,减半收取400元,由原告张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
原告宋**与被告赵*、陈**、李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万**与王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焦*诉苗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杨**与被告郭**、杨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陈**与被告白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宋**与被告王**、哈国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石**与被告刘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樊**与被告周**、周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朱**与被告李*、王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贾**与被告陈**、司**、王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