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曹**诉郝*、赵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在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向被告送达之前,原告曹**以被告郝*下落不明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曹**撤回对被告郝*、赵*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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