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曹**诉李**、张**、孟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曹**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曹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050元,减半收取525元,由原告曹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
原告路小*与被告乔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乔**与被告康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王**与王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胡**诉被告刘**、王**、刘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尹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韩**与被告杨**、杜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张**与被告金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林**与被告苗润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陈*小诉被告李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詹**与张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