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胡**与被告刘**、王**、刘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原告胡**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胡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900元,予以免收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
原告乔**与被告康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姜**与高**、高峰、高**、靖边博**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贺**与被告苗*、任**及苗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民事判决书
段**与陈**、杨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张*宇诉被告李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路小*与被告乔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韩**与被告杨**、杜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张**与被告金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王**与王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尹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