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宇诉被告李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*宇向本院申请撤诉。经本院审查,原告张*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张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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