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*与被告乔*、胡*、胡*、赵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李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4300元,保全费500元,收取2150元,由原告李**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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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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