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赵**诉被告贺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赵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300元,保全费1020元,收取1670元由原告赵**、李*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
原告王*、王*与被告贺**、王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赵**与被告刘**、刘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屈**与被告王**、王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陈**与李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王**与韩**、刘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樊某某与被告贾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闫某某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石*与高**、高峰、高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李**与乔*、胡*、胡*、赵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贺**与贺**、冯**、曹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