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与被告韩**、刘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**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**、刘**起诉的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,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王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8800元,免于收取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
原告王*、王*与被告贺**、王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赵**与被告刘**、刘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屈**与被告王**、王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陈**与李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张某某与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李**与被告钟**、钟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王*与张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杜**与双进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樊某某与被告贾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郭某某与被告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