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收取25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
原告王*、王*与被告贺**、王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赵**与被告刘**、刘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屈**与被告王**、王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陈**与李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刘**与蔺生艾、郝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王**与韩**、刘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李**与被告钟**、钟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王*与张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杜**与双进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樊某某与被告贾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