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郭**与被告王**,王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原告郭**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郭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300元,减半收取1150元,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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