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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**与陈**、刘*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赵**与被告陈**、刘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原告赵**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赵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800元,减半收取2900元,予以免收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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