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汤某某与李**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汤某某李某某,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汤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汤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80元,由原告汤某某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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