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王*与赵*、于*、李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赵*、于*、李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4)定民初字第03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,三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给付义务,仍欠申请执行人10000元未偿付。申请执行人王*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,本院依法立案执行。

本院认为

在执行过程中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:被执行人赵*、于*、李*欠申请执行人王*人民币10000元及其利息(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),由被执行人当庭兑付10000元,下欠利息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,申请执行人王*自愿放弃,再不追偿。案件受理费1120元、执行费50元均由被执行人承担。申请执行人王*已领取全部案件款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(2014)定民初字第03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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