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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。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,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,应当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。

本案受理费110元,由原告李某某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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