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。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,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,应当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110元,由原告李某某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
宗某某诉薛某某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武*某与武*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常某某与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宋某某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杨某某诉杨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姚某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魏某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张某某与拓*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牧某某与马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申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