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常某某与乔某某、卢某某、王**、王某某、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。原告常某某的撤诉申请,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,应当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常某某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6800元,由原告常某某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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