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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30元,由原告高某某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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