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冯某某与陈某某、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、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5)定民初字第01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,确定由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,但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,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,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。

本院认为

在执行过程中,双方当事人就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:由被执行人刘某某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元,剩余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16年5月30日前付清。如被执行人刘某某按期给付,酌情计算利息1000元,于2016年5月30日前付清,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利息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,放弃部分再不予执行。如逾期,按原民事判决书执行。案件受理费150元、执行费20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(2015)定法执字第00747号案件的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