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马某某与杨某某、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向**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5元,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
申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王某某与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何某某与姚*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与朱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冯某某与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诉谢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
陶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赵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蔡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苗某某诉秦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