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王*诉谢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王*与被执行人谢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定**民法院作出(2013)定民初字第02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。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王*借款130000元及利息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,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,本院依法立案执行。在执行过程中,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,本院对被执行人谢*司法拘留十五日,在拘留过程中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,被执行人谢*欠申请执行人王*借款130000元及利息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。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(2015)定法执字第00551号案件的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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