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,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撤诉。
案件受理费25元,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
张某某诉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郭某某诉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王某某诉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王某某诉赵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李某某诉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姬某某诉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陈某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汪某某与李*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与李**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石某某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