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童*诉被告苏某某、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童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4500元,减半收取2250元,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
韩*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马*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康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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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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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某某诉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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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某某诉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姬某某诉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