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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李*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725元,减半收取362.5元,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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