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蔡某某诉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蔡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蔡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且被告不反诉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25元,减半收取62.5元,由原告蔡某某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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