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蔡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蔡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且被告不反诉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25元,减半收取62.5元,由原告蔡某某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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