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程*与李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程*与被执行人李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2)定民初字第017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。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之义务,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,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。

本院认为

在执行过程中,申请执行人程*以被执行人李*经济困难、同意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及金额履行为由,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经审查,符合法律规定,执行费予以免交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,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(2012)定民初字第017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
待申请执行人程*发现被执行人李*有可供执行财产,可以再次申请执行,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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