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武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,据此,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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