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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*与屈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武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,据此,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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